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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码头保护开发项目大码头保护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 2025-01-27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码头保护开发项目已由仪征市数据局以仪数备[2025]14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仪征古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大码头保护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仪征市扬子路南侧,渡江路西侧
2.1.2 工程规模:用地面积约99707?,总建筑面积约10900?。其中一期建设街巷道路、河道、桥梁、建筑、遗址古迹及景观绿化等,建筑面积约为10900?
2.1.3 合同估算价:28397.43 万元
2.1.4 工期要求:1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4月18日,竣工日期:2025年09月25日
2.1.5其他:
2.2 招标范围:大码头保护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包括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报审)、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负全面责任。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A、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资质和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B、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资质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桥梁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C、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的设计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且在有效期内】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自2022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自 2022年 01月 01 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2年01月0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对于设计业绩、监理业绩,10000万元是指工程建安投资额而非合同费用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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