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海装象山大型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总装基地建设项目新建配套码头工程锚艇询价函
我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招标采购一艘交通船,现询价采购(编号:SCFA00000014628),贵单位如有意向,请按下列要求投标:
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是招标人或中交的合格装备供方,有同类工程供货业绩并在人员、运输、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 标的:锚艇一艘,此报价包含1个月起锚作业等相关的服务费。
3、质量要求: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质保书随货交需方收货联系人(质保书与炉批号要一致)。
4、供应数量规格:船龄小于10年,满足海事相关要求,且具备7t以上的起锚能力。
5、供货时间:2024年8月24日
6、交货地点: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7、计量及验收方式:招标单位每月按双方书面确认单据支付70%的款项,留30%作为尾款。设备租期届满后30日内办理最终结算,尾款于最终结算办理完成后30日内结清。
8、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投标方 负担运费、人工、油费、保险费等与本次服务的一切费用。
9、结算单价确认:本合同单价采用固定单价,在合同期内实际结算价格维持合同单价不变。
10、付款方式:供货结束后,供方按双方签认的实际供应数量及结算单价开具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发票日期起的 30 个日历天内将合法有效发票、《收料回执单》一并提交给需方。如因非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供方提供票据不及时、票据不合法等)而造成需方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抵扣税费、税务滞纳金、罚金、处理过程中的任何费用支出等)则由供方全额承担并及时以现金形式赔偿给需方。需方在接到发票核对无误后 2个月内全额付款。
11、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
1、供方保证:按需方要求按时交货。如因供方原因而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支付 1000 元作为违约金。
自交货日起算,一旦供方逾期达到 30 天,则需方有权利选择随时解除合同,另寻其他供应商,同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10 %作为违约金。
2、供方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达到需方的要求。如未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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